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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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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7 (2023-11-15) |
澎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9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文號:30-113-060001 事由:本案「西嶼鄉公所綜合大樓暨池東村活動中心拆除重建併設置托嬰中心工程-拆除」於112年11月15日辦理開工,本局於113年5月9日現場查核時,該區域已完成拆除作業,惟未於營建工程開工前檢具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報請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9,5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