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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違規紀錄

累計裁罰筆數
118筆
累計裁罰金額
16,641,693元
最近一次裁罰時間
2023-12-14

環境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20-10-05
(2020-06-0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0500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以下簡稱自動監測(視)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以下簡稱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除電子式電度表外,均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維持正常連線傳輸功能。限改日期:109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9-100001
事由:貴公司肉品加工廠從事食品製造業,屬經濟部工業局永康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納管事業,領有本局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經本局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於109年6月9日派員稽查,由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王秉昰當日負責廢水操作,現場查核廢水處理設施單元:T01-02(廢水調整池)→T01-4(調勻槽) → T01-5(調勻槽),發現廢水未經由T01-4調勻槽直接繞流至T01-5調勻槽,另T01-4調勻槽故意經由電磁閥閥門手動方式開啟,以重力流方式透過廠內雨水道,並將廠內雨水道雨水閘門開啟,將廢(污)水排放於廠外地面水體(工業區外蜈蜞潭中排),於排放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808 mg/L,標準值3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2190 mg/L,標準值100 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558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食品製造業放流水標準。
限2020-12-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0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12-06
(2021-09-23)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合格之檢測報告書)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1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0-120006
事由:貴公司永康一廠於本市永康區從事飼料製造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飼料製造程序(M07)操作許可證,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10年09月23日督同環保署認可之檢測公司-瑩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貴公司永康一廠飼料製造程序(M07)之排放管道(P702)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ㄧ袋,檢測結果為30900,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附表一異味污染物排放管道標準值2000,有稽查單及檢測報告書(空氣污染物檢驗編號:JF10H044)可稽。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當事人提出新事證/補強證據
限2022-01-31前改善
不須改善
2,400,000
不須繳納
2020-01-16
(2019-11-2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31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9年03月16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9-010006
事由:貴公司柳營肉品廠從事屠宰業,經本局於108年11月24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975 mg/L,標準值150 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436 mg/L,標準值80 mg/L,未符合屠宰業放流水標準。
限2020-03-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3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4-30
(2021-07-02)
*違規情節重大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69180元整,貴公司於110年7月5日以未具文號函檢附繞流管線截斷封閉照片在案,爰不另訂改善期限、內容。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11-040027
事由:貴公司所屬晉昌畜牧場以計時器控制泵浦抽取2座未登記原水池內未經妥善處理之畜牧原廢水,經未登記專管連接至放流管,再從放流管連接另一未登記專管,由未登記之排放口排放至周界外承受水體,經採未登記排放口水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2,67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3.45倍;懸浮固體為1,2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7.2倍;生化需氧量為442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4.525倍
不須改善 1,069,18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7-12
(2019-05-02)
*違規情節重大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54088元整,台端已於查獲後立即停止繞流行為,並移除繞流管線,爰不另訂改善期限及內容。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8-070010
事由:以專管控制污泥收集桶廢(污)水,繞過核准之廢(污)水處理流程,經周界外未經核准排放口排放至地面承受水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該排放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297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mg/L)3.95倍)、生化需氧量為157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80mg/L)18.63倍)、懸浮固體為909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mg/L)5.06倍)
不須改善 1,054,088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