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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違規紀錄

累計裁罰筆數
8筆
累計裁罰金額
4,275,000元
最近一次裁罰時間
2022-05-31

環境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逆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1-12-21
(2011-09-26)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文號:21-100-120109
不須改善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1-15
(2017-07-27)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00元整,並限期107年2月15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 限改日期:107年02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010065
事由:於放流口進行採樣,採樣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525mg/L(放流水標準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9.5倍)及化學需氧量730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3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限2018-02-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72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8-12-04
(2018-05-03)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168000元整,請依限於108年1月4日前檢具已拆除或封閉繞流口之相關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另命貴公司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自動監測(視)設施及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限改日期:108年01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7-120011
事由:作業廢水以專管方式由未經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至廠外地面水體,於該排放口採取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03mg/L﹙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生化需氧量74.8mg/L﹙放流水標準限值50mg/L)、化學需氧量818mg/L﹙放流水標準限值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限2019-01-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168,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0-03-18
(2020-01-31)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並限期109年4月24日前,完成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否則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4月2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款
文號:30-109-030024
事由:因員工人數逾50人,負責人不得兼任專責人員,經本府107年12月25日府授環水字第1070460449號函准予備查由代理人代理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職務至108年3月21日,惟屆期未依規定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限2020-04-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7-20
(2020-04-23)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68000元整,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4月23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8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70026
事由: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447mg/L)
限2020-08-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68,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