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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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4 (2021-08-19) |
臺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10-090001 事由:1.本案採用柴油發電引擎及動力機具者,應加裝濾煙器,依110年8月19日監督結果,挖土機(機具號碼HCMDDE91J00044133)無加裝濾煙器。 2.施工車輛應符合第四期車輛排放標準,經110年8月19日現地監督抽驗施工車輛(4319-YL)柴油車黑煙排氣檢測即不符第三期車輛排放標準。 3.本案於110年8月19日監督當日現場採樣沉砂池出水口逕流水,檢驗結果SS為100mg/L及416mg/L,超過本案環評承諾(SS<30mg/L)。 4.本案工區應嚴格執行尖峰交通時段禁止砂石車出入,惟查其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部分運土車輛進出時間未避開尖峰交通時段。 |
否 |
限2021-10-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