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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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2016-11-1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08-080087 事由:該公司於本市潭子區栗林里安和路133巷29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951-06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依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查該公司已於107年6月25日完成備查完成設置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