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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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2018-03-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070106 事由:本局108年4月25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理及資訊系統,發現貴公司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D-1099)、廢鑄砂(R-1201)、感應電爐爐碴(石)(R-1204)107年3月至107年9月,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且107年10月至108年2月未申報原料使用量、產品及廢棄物產出量,及未申報廢棄物貯存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