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柏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53586895
企業名稱: 裕柏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裕柏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18-09-04
(2017-07-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07-090007
事由:按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107年6月6日來函資料所示,貴公司106年7月至同年12月清除至本局仁武及南區資源回收廠處理量為2.43公噸,惟網路聯單申報量及營運紀錄申報量加總為0公噸,與實際處理量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1-13
(2018-05-0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4-111-010014
事由:案係貴公司110年12月3日上開函文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案附資料發現清除車輛(車號:621-Y8)107年5月8日將車輛過戶至廣喆安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為(變更車號:KEB-9535),該車輛已非貴公司所有之清除車輛,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3-16
(2019-09-1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10-030020
事由:本局108年10月30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公司108年8月未申報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8-17
(2016-06-2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5-082362
不須改善 2,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5-23
(2017-10-1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31
事由:積水容器(水塔)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2,2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8-05-23
(2017-10-1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32
事由:積水容器(塑膠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2,2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8-05-23
(2017-10-1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3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80)。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2,2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4-24
(2017-11-1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69
事由:積水容器(水塔)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2,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6-04
(2017-12-2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60517
事由:積水容器(浴缸)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2,2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6-05-16
(2016-03-2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5-051858
不須改善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4-24
(2017-05-1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51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55)。
事由:積水容器(塑膠盒)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2018-04-24
(2017-05-1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52
事由:積水容器(浴缸)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4-24
(2017-05-1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5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案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55)。
事由:積水容器(水箱)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2018-04-24
(2017-05-1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54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55)。
事由:積水容器(方型塑膠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2018-04-24
(2017-05-1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55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案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55)。
事由:積水容器(塑膠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2018-04-24
(2017-06-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59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62)。
事由:積水容器(馬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2018-04-24
(2017-06-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60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62)。
事由:積水容器(塑膠盒)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2018-04-24
(2017-06-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61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62)。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2018-04-24
(2017-06-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62
事由:積水容器(馬克杯)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4-24
(2017-06-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6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62)。
事由:波浪板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2018-04-24
(2017-06-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64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62)。
事由:化糞池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2018-04-24
(2017-06-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65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62)。
事由:樹洞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2018-04-24
(2017-06-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66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62)。
事由:樹洞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4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天溝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5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6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62)。
事由:積水容器(洗衣槽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7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塑膠容器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8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波浪板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09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洗手台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0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1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天溝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2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積水容器(浴缸)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積水容器(鐵罐)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4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5
事由:積水容器(塑膠碗)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6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115)。
事由:積水容器(水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4-24
(2017-06-1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56
事由:空屋內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4-24
(2017-06-1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57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56)。
事由:空屋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2018-04-24
(2017-06-1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42458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42456)。
事由:空屋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2018-05-22
(2017-06-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75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78)。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76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78)。
事由:洗手台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77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78)。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78
事由:地板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79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78)。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117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78)。
事由:積洗手台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90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積水容器(臉盆)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91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積水容器(波浪板)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92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積水容器(水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8-05-22
(2017-06-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309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查本案68書之違規事實分別發生在16不同日期,罰款總金額為105,500元,恐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定之比例原則,爰按前例及法秘室意見以「一行為」與同一日期為切割時段合併裁處,維持本日第一件裁處書(41-107-053099)。
事由:地面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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