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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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2020-02-19)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4-109-030035 事由:貴公司為核可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字號:新北環廢乙清字第1111號),所許可清運車輛(車號:AAT-0967)清除廢玻璃(廢棄物代碼:R-0401)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經查發現108年8月28日清運「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蘭陽院區)」之廢玻璃(遞送聯單編號:G30A697410800500);及108年8月29日清運「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之廢玻璃(遞送聯單編號:G320072310800134)至再利用機構「眾保股份有限公司後龍廠」再利用,未依規定於到達產源及再利用機構時刷取申報聯單上之條碼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