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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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2020-10-2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因貴公司已於109年12月2日提出專責人員設置申請,本局不另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文號:20-109-120041 事由:貴公司於109年2月26日完成專責人員蔡○○設置,惟未於到職之翌日起6個月內(設置日期109年2月26日,需到職訓練完成日期109年8月26日)完成到職訓練,並經本局於109年10月22日派員前往貴公司查獲上開違規事實,並由貴公司現場負責人員確認無誤始於當日稽巡查工作紀錄單親簽,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暨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0 分期繳款中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