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17-05-10 (2017-04-2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6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6-050022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小港區台機路24號從事堆置場作業程序,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6年4月6日至現場會同貴公司人員,執行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查核,查當日(一)原物料堆置區採阻隔牆圍封,惟堆置物掉落至堆置區外,計缺失4點;(二)廠內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雖採舖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當日查核缺失點數共計8點,並限期於106年4月20日改善完成;另經本局106年4月27日現場複查結果,上述兩項缺失仍未改善,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於稽查當次缺失點數合計未達十點者,應要求公私場所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未完改善,依違反旨揭管理辦法規定處分。貴公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17-06-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10-23 (2018-09-1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1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7-100030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小港區台機路24號從事堆置場作業程序,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7年9月4日至現場會同貴公司人員,執行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查核,查當日(一)原物料堆置區採阻隔牆圍封,惟堆置物掉落至堆置區外,計缺失4點;(二)廠內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雖採舖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當日查核缺失點數共計8點,並限期於107年9月14日改善完成;另經本局107年9月19日現場複查結果,上述兩項缺失仍未改善,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於稽查當次缺失點數合計未達十點者,應要求公私場所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未完成改善,依違反旨揭管理辦法規定處分。貴公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18-11-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6-21 (2021-03-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10-060014 事由:案經民眾提供佐證照片並檢視貴公司設置CCTV,發現貴公司廠房屋頂於110年3月25日9時37分至9時45分有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經查係鋁二級冶煉程序(編號:M01)袋式集塵器(編號:A001)布管進行更換作業時,因關閉總電源,造成負壓系統無法作動,製程產生之粒狀污染物由屋頂逸散至該廠廠房外,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否 | 不須改善 |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1-11-07 (2011-10-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11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0-110004 |
否 |
限2011-11-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6-19 (2017-05-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6-060031 事由: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5月9日派員督察,於貴公司廠區外巡查時,發現後段廠房(M02製程)屋頂正逸散明顯粒狀污染物,呈灰黑色,現場拍照存證;查貴公司主要從事鋁二級冶煉作業,生產過程產生之煙塵雖採抽集氣設備至袋式集塵器,由於抽集氣設備效率不佳,煙塵散布於廠房內,並由廠房頂部及縫隙處逸散於廠外,致產生目視範圍可見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02 (2017-11-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6-120002 事由:案經民眾提供佐證影、照片,經檢視影、照片於106年11月8日8時9分廠房確有逸散明顯粒狀汚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情事,本局於106年11月10日10時20分派員至貴公司並提供照片供確認,經貴公司人員檢視照片後確認為貴公司所排放,經查係因鋁二級冶煉程序(編號:M01),反射爐(編號:E001)及精鍊爐(編號:E002)因進料速度過快,雖設抽集氣設備,惟效率不佳,產生粒狀污染物散布於廠房內,再由廠房空隙處逸散於廠外空氣中,造成污染。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8-01 (2018-06-2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7-080001 事由:案經本局於107年6月27日15時10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台機路24號稽查時,於貴公司廠區周界外(判定位置:小港區台機路26號廠區內,貴公司西南側圍牆外)發現有明顯粒狀污染物(白色煙霧)散布於空氣中情事。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鋁二級冶煉程序(編號:M02)反射爐(編號:E005)均作業中,作業過程產生粉塵散布於廠房內,雖設粒狀污染物及處理設備,惟無法有效收集,致粒狀污染物由廠房頂部逸散至廠外空氣中,造成污染。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1-06 (2018-07-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 文號:20-109-010014 事由:貴公司旨揭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目標為粒狀污染物:3,798公斤/年、硫氧化物:10,052公斤/年、氮氧化物:7,006公斤/年、揮發性有機物:28,580公斤/年,惟統計106年第3季至107年第2季排放量,貴公司實際年排放量為粒狀污染物:10,762公斤/年、硫氧化物:13,363公斤/年、氮氧化物:27,389公斤/年、揮發性有機物:32,595公斤/年,粒狀污染物逾6,964公斤/年、硫氧化物逾3,311公斤/年、氮氧化物逾20,383公斤/年、揮發性有機物逾4,015公斤/年,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3-19 (2012-02-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04月26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1-030011 |
否 |
限2012-04-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2-02 (2017-11-1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6-120003 事由:案經本局於106年11月13日7時30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台機路24號稽查時,於貴公司廠區周界外(判定位置:小港區台機路26號廠區內,貴公司西側圍牆外)發現有明顯粒狀污染物(黃灰色煙霧)散布於空氣中情事。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貴公司鋁二級冶煉程序(編號:M02),反射爐(編號:E005)及精鍊爐(編號:E006)因進料速度過快,雖設抽集氣設備,為效率不佳,產生粒狀污染物散布於廠房內,再由廠房空隙處逸散於廠外空氣中,造成污染。 |
否 | 不須改善 |
4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6-08 (2018-08-2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8-060007 事由:案經民眾提供佐證影片,本局於107年8月29日12時25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台機路24號稽查時,於貴公司廠區周界外(判定位置:小港區台機路26號廠區內,貴公司西南側圍牆外)發現有明顯粒狀污染物(灰色煙霧)散布於空氣中情事。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鋁二級冶煉程序(編號:M02)反射爐(編號:E005)均作業中,作業過程產生粉塵散布於廠房內,雖設粒狀污染物及處理設備,惟無法有效收集,致粒狀污染物由廠房頂部逸散至廠外空氣中,造成污染。 |
否 | 不須改善 |
4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11-28 (2018-08-2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 文號:20-107-110054 事由:案經民眾提供佐證影片,本局於107年8月29日12時25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台機路24號稽查時,於貴公司廠區周界外(判定位置:小港區台機路26號廠區內,貴公司西南側圍牆外)發現有明顯粒狀污染物(灰色煙霧)散布於空氣中情事。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鋁二級冶煉程序(編號:M02)反射爐(編號:E005)均作業中,作業過程產生粉塵散布於廠房內,雖設粒狀污染物及處理設備,惟無法有效收集,致粒狀污染物由廠房頂部逸散至廠外空氣中,造成污染。且上開污染源排放行為,有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6條規定『所稱之情節重大』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 |
不須改善 |
5,00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