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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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2 (2016-01-1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5-030026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6-03-22 (2016-01-1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文號:40-105-030027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6-03-22 (2016-01-1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5-030028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6-03-22 (2016-01-1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文號:40-105-030030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6-03-22 (2016-01-1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文號:40-105-030031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6-03-22 (2016-01-1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文號:40-105-030032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6-03-22 (2016-01-1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文號:40-105-030033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6-07-29 (2016-06-17) |
桃園市 |
主旨:勒令貴公司廢棄物焚化處理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5-070035 |
否 | 不須改善 | 不須繳納 |
2016-09-14 (2016-06-1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5-090023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9-07-19 (2019-06-1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8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8-070037 事由:該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操作許可證「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廢水(液)焚化處理程序(M01),操證字第H3627-08號」,現場進行稽查,其一氧化碳監測結果報表顯示從2月至6月10日CO之一小時動平均值有多筆超過100ppm,核已違反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否 |
限2019-08-30前改善 待改善 |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0-02-26 (2019-09-1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9-020052 事由: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9月17日派員至貴公司(地址:桃園市觀音區樹林里國建三路7之3號)查核調閱事業廢棄物網路申報廢棄物(C-0102)資料,發現107年1月至6月及8月之產出量超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適用107年9月變更前版本)核定最大月產生量(0.982公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10-15 (2021-07-2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10-100006 事由:案經本局針對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與網路申報資料進行勾稽(勾稽區間:109年8月~110年2月),發現貴事業上網申報收受廢棄物貯存廢液閃火點小於 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 24% 之酒類廢棄物)(C-0301)及衍生廢棄物[鉛及其化合物(總鉛)(C-0102)、鉻及其化合物(總鉻)(不包含製造或使用動物皮革程序所產生之廢皮粉、皮屑及皮塊)(C-0104)]之貯存量申報有異常情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授權訂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10-25 (2021-10-1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10-100017 事由:經本局110年9月勾稽專案,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貴事業聯單及營運紀錄申報異常(實際收受日期:110年8月27日14時50分;處理完畢日期:110年9月26日17時00分),未於收受事業廢棄物30日內完成處理(D-1599:非有害性混合廢液;聯單號碼:P580242111012890),本局於110年10月19日通知貴事業陳述意見,貴事業表示該筆聯單申報之處理完成日期有誤,實際已於110年9月25日17時00分處理完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