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僑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12195466
管制編號: A3404590
事業名稱: 匯僑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一三一號五樓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普通倉儲業
排放申報類型: 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
廢棄物解除列管日期: 2002-12-09
資料日期: 2025-03-30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5-01-03
(2024-10-24)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3月19日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限改日期:114年03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14-010007
事由:查貴公司所屬台中港西二槽區領有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617-06號),本局於113年10月24日派員至台中港西二槽區執行稽查作業,現場部分製程運作中,依貴公司提供113年1~10月原物料報表核對,對二甲苯(PX)原物料用量為147,658.2公秉/年(許可核定33,991.06公秉/年),產品產量為155,401.13公秉/年(許可核定33,991.06公秉/年),皆逾10%容許範圍,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限2025-03-19前改善
待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3-08
(2017-11-23)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07年4月16日前提出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7年07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30016
事由:本局於106年11月23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港西二槽區)(地址:臺中市梧棲區南堤路三段298號)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台中港西二槽區)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617-03號),查核時現場製程運作中,於排放管道(P007)進行異味污染物稽查檢測作業,經檢測結果其異味測值為1,300,不符合排放管道高度h≦18排放標準1,00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限2018-07-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7-13
(2017-04-24)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6年8月31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6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文號:20-106-070011
事由:查貴公司領有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617-02號),經本局於106年4月24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港西二槽區)執行稽查時,現場製程正常操作,當日以紅外線氣體顯像儀於廠內儲槽區進行掃描,發現儲槽T008槽頂取樣孔有明顯洩漏情形,以FID量測該元件(編號:M01W02D00450GS03)之VOCs濃度大於10240ppm(儀器顯示2.10%;21000ppm),超過排放標準10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限2017-08-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7-13
(2017-04-24)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6年8月31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6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文號:20-106-070012
事由:查貴公司領有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617-02號),經本局於106年4月24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港西二槽區)執行稽查檢測作業,當日以紅外線氣體顯像儀於廠內儲槽區進行掃描,發現儲槽T012之消防管線末端內部玻璃擋板破損,導致大量揮發性有機氣體逸散,以FID量測洩漏處之VOCs濃度大於10240ppm(儀器顯示1.94%;19400ppm),即貴公司(台中港西二槽區)上開槽體內之VOCs未妥善收集其空氣污染物,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限2017-08-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9-30
(2016-04-20)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
文號:20-105-090011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7-05
(2016-04-20)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5年8月9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具檢測合格報告及具體改善措施(例如防制設備之操作參數修正等)送本局,屆期未提具檢測合格報告及具體改善措施者,視為未完成改善,自改善期限屆滿翌日起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5年08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
文號:20-105-07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撤銷並另立裁處書
限2016-08-09前改善
不須改善
300,000
不須繳納
2016-03-03
(2016-02-03)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6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3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7條第2項,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11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7條第2項
文號:34-105-030002
限2016-03-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6,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