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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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2019-03-19) |
北區督察大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8-070003 事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馬祖南竿機場新建工程」開發案前經本署於107年5月29日裁處新臺幣30萬元整,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屆期未向本署提出改善完成之報告或證明文件。本署再於108年3月19日派員執行本開發案環評監督,經現勘開發場址之航廈等設施設置情形,仍與原核定之環說書內容不符,未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切實執行。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5-08 (2018-01-17)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7-050001 事由:本署107年1月17日執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馬祖南竿機場新建工程」開發案環評監督時,發現現有航廈、停車場、員工服務區、消防器材室、員工宿舍、廠區行政及服務人員停車區、自來水蓄水池、公車站、機場塔台、儲油區及污水處理場等設施設置情形,與環境影響說明書不符。 |
否 |
限2018-11-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