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富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96917579
管制編號: A34097029272
事業名稱: 京富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所在工業區:
產業類型:
排放申報類型:
資料日期: 2020-05-11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2-18
(2024-01-2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13-020004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於113年1月26日10時19分前往稽查時,確認貴公司於113年1月25日7時26分進行營建工程吊掛拆除作業,惟貴公司未領有核准於該時段施工之許可文件,已違反旨揭公告事項第4項:「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12時至14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情事。
不須改善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7-26
(2023-06-1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文號:20-112-070021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永康區永興段181地號承造,其營建廢棄物由管道間直接排出,而產生粒狀污染物逸散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雖現場有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仍無法有效抑制塵土飛揚,於周界仍明顯可見粒狀污染物逸散。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5-24
(2022-11-2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12-050020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貴公司於111年11月28日7時26分在本市仁武區澄德段26地號,於營建工地使用動力機具從事吊掛作業,,已違反旨述公告事項第四項:「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
不須改善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2-10
(2022-11-2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12-020006
事由:案係民眾提供陳情影片,發現貴公司於111年11月28日07時26分前往上開地點稽查時,發現貴公司正使用動力機具從事吊掛作業,已違反旨述公告事項第四項:「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
不須改善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10-13
(2022-08-2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11-100004
事由:經民眾陳情並提供影片,本局派員於111年8月24日上午11時07分前往上開地點稽查時,貴公司確實於該時段於營建工地有使用動力吊掛作業,惟貴公司未領有核准於該時段施工之許可文件,已違反旨揭公告事項第4項:「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12時至14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情事。稽查紀錄單經業者代表審閱無誤並現場親簽。
不須改善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1-25
(2020-12-2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10-010018
事由:貴公司於109年12月22日22時44分許噪音管制區管制時段內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於違反地點夜間施工,使用動力機械進行灌漿作業產生施工噪音,妨害他人生活安寧。
不須改善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11-24
(2020-10-2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9-110487
事由:本局於109年10月27日10時40分許派員抵達本市永康區復國一路55巷內查察,發現貴公司工地(永興段181地號)車輛進出造成周邊道路泥濘污染地面。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9-20
(2016-08-25)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8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5-090165
不須改善 4,8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4-15
(2016-04-08)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5-040050
不須改善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2-02
(2014-12-2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8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3月16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4-020001
限2015-03-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8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1-12
(2014-12-22)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4-010011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