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23988767
管制編號: A34097052664
事業名稱: 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事業地址:
所在工業區:
產業類型:
排放申報類型:
資料日期: 2022-10-01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2-08-15
(2022-06-1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裁處。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11-080014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於111年06月10日10時27分前往查處,稽查當時本局人員於周界外(學專路與後勁南路)巡查,發現有明顯油氣異味,以光離子偵測器(PID)量測數值為100~610ppb,風向為東南風,後續本局人員至整治場址查察,上揭場址正以怪手進行開挖作業,本局人員會同現場人員於開挖作業區以光離子偵測器(PID)量測數值為1000~4300ppb,風向為西南風,現場有明顯油氣異味,因周界外與整治作業現場之異味均相同,故研判學專路與後勁南路附近區域之異味係來自上揭整治場區逸散至周界外所產生,上開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管理不當產生自燃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之規定,貴公司負責旨揭整治場區之監督單位,自負有整治場區環保管理、監督之責,因監督管理不周,爰開立舉發通知書,並郵寄送達在案。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處分對象有誤
不須改善 100,000
不須繳納
2022-08-15
(2022-06-1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11-080015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於111年06月11日13時27分前往查處,稽查當時本局人員於周界外(學專路與後勁南路)巡查,發現有明顯油氣異味,以光離子偵測器(PID)量測數值為114~395ppb,風向為東南風,後續本局人員至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查察,上揭場址正以怪手進行開挖作業,本局人員會同現場人員於開挖作業區以光離子偵測器(PID)量測數值為13.84~26.46ppm,風向為東南風,現場有明顯油氣異味,因周界外與整治作業現場之異味均相同,故研判學專路與後勁南路附近區域之異味係來自上揭整治場區逸散至周界外所產生,上開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管理不當產生自燃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之規定,貴公司負責旨揭整治場區之監督單位,自負有場區環保管理、監督之責,因監督管理不周,爰開立舉發通知書,並郵寄送達在案。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處分對象有誤
不須改善 120,000
不須繳納
2022-08-15
(2022-06-1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11-080016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於111年06月17日23時01分前往查處,稽查當時本局人員於周界外(學專路與聖雲街交叉口、學專路與後勁南路交叉口)巡查,發現有明顯油氣異味,後續本局人員至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查察,本局人員會同現場駐守警衛於開挖作業區巡查,現場有明顯油氣異味,因周界外與整治作業現場之異味均相同,故研判上揭巡查區域之異味係來自旨揭整治場區受污染之土壤揮發油氣逸散至周界外所致,上開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管理不當產生自燃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之規定,貴公司負責旨揭整治場區之監督單位,自負有場區環保管理、監督之責,因監督管理不周,爰開立舉發通知書,並郵寄送達在案。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處分對象有誤
不須改善 120,000
不須繳納
2022-08-15
(2022-06-1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11-080018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於111年06月18日21時55分前往查處,稽查當時本局人員會同陳情人於周界外(本市楠梓區宏毅三路一巷、玉屏里)巡查,發現有明顯油氣異味,於學專路以光離子偵測器(PID)檢測數值為400ppb,後續本局人員至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查察,本局人員於開挖作業區巡查,現場有明顯油氣異味,以光離子偵測器(PID)檢測數值為864ppb,因周界外與整治作業現場之異味均相同,故研判上揭巡查區域之異味係來自上揭整治場區逸散至周界外所產生,上開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管理不當產生自燃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之規定,貴公司負責旨揭整治場區之監督單位,自負有場區環保管理、監督之責,因監督管理不周,爰開立舉發通知書。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處分對象有誤
不須改善 120,000
不須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