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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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1 (2024-07-2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水措變更或其他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113年8月1日函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525)。限改日期:113年08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文號:30-113-080048 事由:貴公司台南工廠領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經本局113年7月23日派員稽查,屬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核准納管排放量88.8立方公尺/日,廢水產生來源為生活污水、作業廢水、洩放廢水、未接觸冷卻水,現場查核發現貴公司台南工廠將鍋爐蒸氣產生程序(洩放廢水)(M02)之廢水排至陰井後,如廢水水溫超過36℃時,會將陰井廢水抽至產品貯槽區之防液堤內做為降溫使用,貴公司台南工廠未依核准水措內容運作。 |
否 |
限2024-08-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7-12 (2018-05-10)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08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文號:20-107-070006 事由:貴公司從事化學材料製造,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2批應取得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並領有本府核發之其他基本化學材料製造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經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107年5月10日派員督查,發現M01製程之E003及E004之原物料使用量(對薄荷烷、乙醇胺、環己酮、廢光阻剝離液、廢溶劑、其他醛及酮化合物、廢液閃火點小於60℃、非有害有機廢液等)及產製量等,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准之操作紀錄規定進行每日記錄,故貴公司未依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否 |
限2018-08-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