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2 (2025-03-20) |
臺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14-050224 事由:營建工程於本市第三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施工,但未依規定於施工現場設置噪音防制設施(包含隔音布、消音屋、防振襯墊、隔音罩或其他具有減音功能之設施)。(工程名稱:NFA312323F南港機房用戶光纜遷移及改善工程)(屬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之夜間時段)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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