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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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2021-03-0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5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3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0-050030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桃園區大興西路二段與永安路交叉路口從事新總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工程,領有本府核准之逕流廢水削減計畫,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3月4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設有2座(RC)沉砂池,惟沉澱效果不佳致黃泥廢水及淤泥排入溝渠,查貴公司設置之沉砂池總體積為147.186立方公尺,明顯與核准之逕流廢水削減計畫所登載(RC)沉砂池總體積252立方公尺不符,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第1款規定。 |
否 |
限2021-03-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5,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