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19 (2018-01-30)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7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文號:30-108-020009 事由:貴公司所屬「新北市汐止區工建段162等24筆地號新建工程」,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建築工程(建照編號:106汐建字第00448號),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惟查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逕予施工。 |
否 |
不須改善 |
17,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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