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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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 (2022-01-24)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1-080009 事由:臺端(即OOO藝社)於所承租土地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面積已達100平方公尺以上,核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所適用對象(堆置場),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計24點影響防制效果︰ (一)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設置或採行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記缺失10點。 (二)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運輸車輛):運輸車輛貨箱未具有防止載運物料滴落污水、污泥之功能或設施,記缺失10點。 (三)公私場所管理之道路:路面有破損、髒污致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