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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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6 (2024-05-30) |
桃園市 |
主旨:命貴公司停止廢棄物處理業務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文號:40-113-070039 事由:案經本局於113年5月30日前往本市新屋區新華路一段37巷17號稽查,經會同貴公司人員入廠稽查,現場見有破碎機、貯存桶、篩分機及剝皮機各1台並且作業中,查貴公司於該址收受廢電線電纜(廢棄物代碼:D-2601)進行分選,較細之廢電線電纜投入破碎機>篩分機(以風力產生振動進行篩選)產出銅粒料和廢塑膠,較大型之廢電線電纜則投入剝皮機(以物理方式進行處理),將電纜中之銅線及塑膠皮分開,塑膠皮切開後剝離即產出銅線和廢塑膠。綜上,貴公司未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文件,逕行從事廢棄物處理業務。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