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6 (2024-08-2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命全部停工(產出廢水製程),如不遵行前述停工命令,本局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規定,逕行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13-090010 事由:本局於113年8月20日11時整查獲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南巷1之6之8號工廠未領有水污染防治(貯留)許可文件,逕行從事從事化學製品製造作業並貯留作業廢水,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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