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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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2024-09-2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5月31日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5年02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3-120045 事由:本局於113年9月27日派員至貴公司所屬關連廠稽查,查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事項如下: (一)以紅外線氣體顯像儀掃描,發現印刷機廢氣收集管道以外之點位有明顯VOCs逸散之煙流未收集至末端防制設備,另輔以火焰離子偵測器(Flame ionization detector,簡稱FID)量測值介於1,389~3,349 ppm。 (二)印刷機前端為塗布區、後端為乾燥區,現場前端塗布區皆未裝設有任何防制設備,致VOCs直接逸散於空氣中,且2台印刷機之乾燥區以紅外線氣體顯像儀掃描亦有發現明顯VOCs煙流逸散情事,本案製程未有效收集污染源所逸散之空氣污染物(VOCs)。 |
否 |
限2026-02-28前改善 待改善 |
150,000 分期繳款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