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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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6 (2025-01-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14-030001 事由:案經本局於114年1年10日14時49分發現於本市大樹區瓦厝街6-29號前有一排放口排放黃色混濁泡沫廢(污)水,本局人員拍照記錄,另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稽查,貴公司係從事鳳梨食品加工作業,廠區設置截留槽處理廢(污)水,惟處理效率不佳,致黃色混濁泡沫廢(污)水排出廠外,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現場已立即停止排放。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