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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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0 (2017-06-2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條件: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6年09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6-080028 事由:貴公司仁德廠從事洗衣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06年6月28日派員稽查,並於貴公司仁德廠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77.8mg/L(標準值50mg/L)未符合洗衣業放流水標準。 |
否 |
限2017-09-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