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9 (2019-09-25)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8-11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另行處分 事由:查貴公司「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產業專用區開發經營案(部分變更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說明書」於106年4月6日府環綜字第1060073352號公告審查結論在案,經查貴公司未依核定之環境影響書件內容切實執行,貴公司於上述期間第I區自來水用量超過環說書承諾值。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