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恕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12506139
管制編號: A3604947
事業名稱: 宏恕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長安東路二段九十號五樓
所在工業區:
產業類型: 普通倉儲業
排放申報類型: 毒性化學物質
毒性污染物解除列管日期: 2021-02-20
資料日期: 2025-06-15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12-23
(2024-10-23)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2月26日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3年12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13-120048
事由:查貴公司所屬台中港油庫領有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325-02號),本局於113年10月23日派員至貴公司所屬台中港油庫執行稽查作業,查核時製程運作中,發現未依核定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違規事項如下: (一)依貴公司提供112年原物料報表核對醋酸甲酯用量8,371.71公噸/年(許可核定4,000公噸/年)、其他物料(甲基丙烯酸甲酯、911醇(即磷苯二甲酸二(C9-C11)酯))用量21,179.419公噸/年(許可核定10,000公噸/年),皆已逾10%容許範圍。 (二)A002吸附設備壓差值為-4mmH2O(許可核定範圍1~10mmH2O),另核對113年10月防制設備操作紀錄表,A002紀錄之壓差值亦有超過許可核定10%容許範圍情形。
限2024-12-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0-31
(2023-09-07)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12-100044
事由:查貴公司(台中港油庫)領有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325-01號),本局於112年9月7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港油庫)執行稽查作業,查核時製程運作,發現未依核定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違規事項如下: (一)依貴公司提供111年原物料報表,甲醇用量為17,823.37公噸/年(許可核定16,000公噸/年)。 (二)其他(丙二醇甲醚、甲基丙烯酸甲酯)用量為33,013.7公噸/年(許可核定10,000公噸/年)。 (三)現場A002吸附設備壓差值為-4mmH2O,另核對112年9月1日至9月6日連續記錄部分超過許可核定範圍(許可核定1~10mmH2O),上述違規事項皆已逾10%容許範圍。
限2024-02-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1-12
(2021-10-15)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文號:20-111-010020
事由:貴公司台中港油庫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本局於110年10月15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港油庫執行查核作業,製程正常運作中。依貴公司提供109年原物料報表,丁酮用量、甲醇用量及其他,均超出M01許可證核定量且超過容許差值10%以上,與許可證核定內容不一致,綜上,貴公司顯未依M01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12-16
(2020-10-15)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10年1月15日前提出操作許可證異動或變更申請,或依原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限改日期:110年01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09-120033
事由:查貴公司(台中港油庫)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325-00號),經本局109年10月15日派員稽查,核對現場原物料用量發現,貴公司108年度丁酮用量11,183公噸(許可核定6,000公噸)、甲醇用量110,336公噸(許可核定24,000公噸) 、二乙二醇單丁醚用量2,820公噸(許可核定1,000公噸) 、其他用量(911醇1,728公噸、丙二醇甲醚32,635公噸、甲苯3,623公噸、白臘油6,334公噸、對二甲苯1,441公噸、醋酸甲酯9,402公噸)總計55,163公噸(許可核定6,000公噸),均超出許可證核定量且超過容許差值10%以上,與許可證核定內容不一致,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限2021-01-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2-27
(2018-08-22)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自107年12月27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命立即停工,因貴公司(台中港油庫)已於107年12月4日提出操作許可申請故不另予限期改善,惟未取得本局准予試車檢測或取得操作許可證前不得逕行操作。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120034
事由:本局於107年8月22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港油庫)(地址:臺中市梧棲區南堤路三段301號)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台中港油庫)現場設有3,000公秉儲槽4座、1,500公秉儲槽14座,儲槽總設計量達3萬3,000公秉,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8批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程序,依規定應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後始得進行設置及操作,查貴公司(台中港油庫)雖已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惟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現場部分儲槽即進行物料儲存作業(儲槽T002儲存醋酸甲酯、T001儲存丁酮,T003、T016儲存甲醇、T005儲存二乙二醇單丁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9-13
(2017-06-13)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06年10月23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6年10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090012
事由:查貴公司(台中港油庫)領有本局核發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498-00號),經本局於106年6月13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港油庫)(地址:臺中市梧棲區南堤路三段301號)執行設備元件抽測稽查檢測,查獲貴公司(台中港油庫)儲槽T106(C-154)出料管線下方的法蘭元件、儲槽T017(C-155)及儲槽T014(C-152)輸送管線末端的法蘭元件VOCS洩漏情況。以FID量測上述元件,共3點設備元件不符合排放標準10,000 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檢測結果如下: (一)元件編號C154-25-LF08之淨檢測值大於10240 ppm(儀器顯示1.21%)。 (二)元件編號C151-22-LF05之淨檢測值大於10240 ppm(儀器顯示1.11%)。 (三)元件編號C151-22-LF02之淨檢測值大於10240 ppm(儀器顯示1.15%)。
限2017-10-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8-29
(2017-06-2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期於106年10月2日前提出操作許可異動或變更申請或依原許可證核定內容確實操作。限改日期:106年10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80055
事由:本局於106年6月29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港油庫)(地址:臺中市梧棲區南堤路三段301號)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台中港油庫)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498-00號),依據許可證核定內容,原物料丁酮核定量為2000公噸/年,惟貴公司(台中港油庫)105年丁酮年用量為6108.415公噸,超出許可核定量10%以上,且貴公司(台中港油庫)於105年及106年未依許可內容自行儲放911醇、乙酸乙酯、對苯二甲酸二辛酯(DOTP)、甲醇、二乙二醇丁醚、光阻稀釋劑及異丙醇等非屬許可證核定之物料,上述情形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限2017-10-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10-26
(2016-08-23)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5年11月28日前備齊相關文件提出操作許可異動或變更申請或依原許可證核定內容確實操作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限改日期:105年11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5-100012
限2016-11-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11-18
(2009-10-15)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7條第2項,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11條
文號:34-098-110001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