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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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 (2018-12-13)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2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2項 文號:34-108-010003 事由: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乙腈」核可文件(證號:105-03-J0138)、「甲基第三丁基醚」核可文件(證號:117-03-J0058)、「二氯甲烷」核可文件(證號:079-03-J0128),含量皆為95至100%W/W及「三乙胺」核可文件(證號:121-03-J0073),含量99至100%W/W,有效期間均至111年2月9日,運作行為:使用、貯存。緣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12月13日派員前往貴公司桃園廠(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林里桃鶯路445之2號)稽查,查貴公司於107年11月運作紀錄與現場結餘量相符;惟貴公司運作下列毒性化學物質,未能於107年12月10日前完成前一個月(107年11月份)之申報紀錄,屬有紀錄未申報行為,核已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法第5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1)「乙腈」:107年11月2日、5日、7日、12日、13日、15日、16日、20日、22日、23日、26日共計使用8624.7公克。(2)「三乙胺」:107年11月28日使用55.4公克。(3)「甲基第三丁基醚」:107年11月21日、22日共計使用927.5公克。(4)「二氯甲烷」:107年11月5日、6日共計使用2832.1公克。 |
否 |
限2019-02-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