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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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2019-02-19) |
臺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 文號:40-108-030102 事由: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 (車號:3*-*5載運未經本廠同意入場之:散裝資源回收物瓶罐59支及滑鼠1組;屬不可[適]燃廢棄物)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3-29 (2019-02-14) |
臺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 文號:40-108-030118 事由: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車號:3*7-*5.車輛載運應回收保特瓶、鐵鋁罐、玻璃瓶共計40支以上,行李箱1個)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4-08 (2019-02-20) |
臺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 文號:40-108-040037 事由: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車號:3*7-*5.車輛載運應回收保特瓶、鐵鋁罐、玻璃瓶40支以上,鋁條1支,不銹鋼管1支)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4-16 (2019-03-22) |
臺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 文號:40-108-040057 事由: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 (車號:A*-*3車輛載運應回收保特瓶、鐵鋁罐、玻璃瓶110支以上,屬不可[適]燃廢棄物)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4-19 (2019-03-22) |
臺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8-040002 事由: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燃燒廢紙磚,現場未設有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污染程度A=1.0,危害程度B=1.0,污染特性C=1)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4-26 (2019-04-04) |
臺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 文號:40-108-040099 事由: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 (車號:A*-*3車輛載運應回收保特瓶、鐵鋁罐、玻璃瓶40支以上,屬不可[適]燃廢棄物)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4-26 (2019-04-06) |
臺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 文號:40-108-040103 事由: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 (車號:K*-*5車輛載運應回收保特瓶、鐵鋁罐、玻璃瓶45支以上,屬不可[適]燃廢棄物)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6-17 (2019-05-10) |
臺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 文號:40-108-060026 事由: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 (車號:KEA-0355車輛載運應回收保特瓶、鐵鋁罐、玻璃瓶50支以上,廚餘25公斤,電器1批,未依相關回收清除處理規定清除處理)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6-17 (2019-05-31) |
臺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8-060027 事由: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車號:367-Y5﹞車輛載運回收寶特瓶、鐵鋁罐、玻璃瓶30支以上,未依相關回收清除處理規定清除處理)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7-16 (2019-05-20) |
臺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文號:44-109-070012 事由: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未經許可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業務(經本局108年5月8日廢止太和公司清除許可證,惟108年5月20日太和公司所有車輛(車號:367-Y5)仍執行廢棄物清除作業;污染程度A=1,污染特性B=1,危害程度C=1(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本案裁處金額已扣抵5萬元罰鍰)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