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環保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27980652
管制編號: A36B7070
事業名稱: 太和環保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五七號八樓之一四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非有害廢棄物清除業
排放申報類型: 廢棄物
廢棄物解除列管日期: 2019-05-10
資料日期: 2024-04-28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19-03-28
(2019-02-19)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
文號:40-108-030102
事由: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 (車號:3*-*5載運未經本廠同意入場之:散裝資源回收物瓶罐59支及滑鼠1組;屬不可[適]燃廢棄物)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4-08
(2019-02-20)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
文號:40-108-040037
事由: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車號:3*7-*5.車輛載運應回收保特瓶、鐵鋁罐、玻璃瓶40支以上,鋁條1支,不銹鋼管1支)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3-27
(2019-02-23)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8-030081
事由: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 (車號:3*-*5車輛載運應回收保特瓶、鐵鋁罐、玻璃瓶40支以上,屬不可[適]燃廢棄物)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3-27
(2019-02-24)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8-030094
事由: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 (車號:K*-*5車輛載運應回收保特瓶、鐵鋁罐、玻璃瓶45支以上,屬不可[適]燃廢棄物)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3-22
(2019-02-26)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4-108-030003
事由: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未依本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或許可事項辦理(於停車場堆置廢棄物及回收物,與申請文件中停車位置資料內容(僅停放車輛)不符)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4-16
(2019-03-22)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
文號:40-108-040057
事由: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 (車號:A*-*3車輛載運應回收保特瓶、鐵鋁罐、玻璃瓶110支以上,屬不可[適]燃廢棄物)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4-26
(2019-04-04)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
文號:40-108-040099
事由: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 (車號:A*-*3車輛載運應回收保特瓶、鐵鋁罐、玻璃瓶40支以上,屬不可[適]燃廢棄物)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4-26
(2019-04-06)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
文號:40-108-040103
事由: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 (車號:K*-*5車輛載運應回收保特瓶、鐵鋁罐、玻璃瓶45支以上,屬不可[適]燃廢棄物)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6-17
(2019-05-10)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
文號:40-108-060026
事由: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 (車號:KEA-0355車輛載運應回收保特瓶、鐵鋁罐、玻璃瓶50支以上,廚餘25公斤,電器1批,未依相關回收清除處理規定清除處理)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6-17
(2019-05-31)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8-060027
事由: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車號:367-Y5﹞車輛載運回收寶特瓶、鐵鋁罐、玻璃瓶30支以上,未依相關回收清除處理規定清除處理)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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