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19 (2023-06-12) |
臺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4-112-100007 事由: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運機具裝置即時追蹤系統未維持正常運作(清運車輛車號:K*G-1*1*第22週[2023年05月28日至2023年06月03日],未依規定於該週之次週星期五前上網做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週確認) (污染程度A=1,污染特性B=1,危害程度C=1)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