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1-11-16 (2020-04-21) |
臺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0-110039 事由: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一般事業廢棄物相關事項(108年12月23日清除廢棄物,未依規定辦理申報作業,車號:KEA-1902)(污染程度A=1,污染特性B=1,危害程度C=2)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4-07 (2020-03-06) |
臺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44-109-040030 事由:清除、處理機構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事先與委託人訂定契約書清除、處理機構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事先與委託人訂定契約書 (未依規訂定委託清運契約書[清除紀錄表-水肥車車號D*-*0於108年7月29日所載運之水肥水質,經現場取樣分析結果,不符投入水質標準]) (污染程度A=1,污染特性B=1,危害程度C=1)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1-17 (2019-12-24) *違規情節重大 |
臺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2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09-010002 事由: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之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物。(槽車(車號:KEA-1902)清洗管線作業,未有效處理防治,致廢油排放至大坑溪流域污染水體及沿岸邊坡植物(丁類水體),後續浮油蔓延至基隆河彩虹橋段) |
否 |
限2019-12-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72,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