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03720051
管制編號: A38B0678
事業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事業地址: 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二三五號
所在工業區:
產業類型: 廢水及污水處理業
排放申報類型: 毒性化學物質
資料日期: 2025-08-24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9-02-26
(2018-08-30)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7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20030
事由:本局派員至貴處所屬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系統稽查,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經於海洋放流抽水站採樣口採集水樣送驗,檢驗結果:大腸桿菌群43,000,000CFU/100mL(最大限值:10,000,000CFU/100mL),未符合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7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0-02
(2018-05-31)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8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第3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
文號:30-107-100004
事由:貴單位所轄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系統(八里污水處理廠),稽查時於放流口採樣送驗結果:大腸桿菌群:40,000,000CFU/100mL(限值:10,000,000CFU/100mL),未符合海洋放流水標準。

實體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應查明採樣檢驗水質時,是否於投藥消毒之時間應有15分鐘以上之時間之爭議
不須改善 288,000
不須繳納
2018-06-13
(2018-01-30)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第3條
文號:30-107-060012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1月30日前往貴單位所轄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系統(八里污水處理廠)稽查,於放流口採樣送檢驗結果:生化需氧量195mg/L(限值150mg/L)、化學需氧量303mg/L(限值300mg/L)及懸浮固體193mg/L(限值150mg/L),皆未符合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
不須改善 3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4-18
(2018-03-20)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5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40002
事由: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
限2018-05-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2-21
(2017-07-20)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9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第3條
文號:30-106-120056
事由:本局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經檢測結果:大腸桿菌群:19,000,000CFU/100mL(最大限值:10,000,000CFU/100mL),未符合海洋放流水標準。

實體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認定本局因客觀上難以於海洋放流管線排放口採取水樣,而於海洋放流抽水站採取水樣,不能作為認定在排放口水質狀態之依據
不須改善 498,0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7-12-20
(2017-07-06)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7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第3條
文號:30-106-120051
事由:貴單位所轄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系統,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經檢測結果:大腸桿菌群:300,000,000CFU/100mL(限值:10,000,000CFU/100mL),未符合海洋放流水標準。

實體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認定本局因客觀上難以於海洋放流管線排放口採取水樣,而於海洋放流抽水站採取水樣,不能作為認定在排放口水質狀態之依據
不須改善 272,0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7-12-16
(2017-06-20)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5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第3條
文號:30-106-120041
事由:海洋抽水站放流口採水送驗,大腸桿菌群33,000,000CFU/100ml,超過乙類海洋放流標準10,000,000CFU/100m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實體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認定本局因客觀上難以於海洋放流管線排放口採取水樣,而於海洋放流抽水站採取水樣,不能作為認定在排放口水質狀態之依據
不須改善 256,0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7-08-14
(2017-04-05)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9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第3條
文號:30-106-080025
事由:本局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經檢測結果:大腸桿菌群:14,000,000CFU/100mL(最大限值:10,000,000CFU/100mL),未符合海洋放流水標準。

原告撤回
不須改善 192,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7-08-03
(2017-04-06)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3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文號:30-106-080007
事由:貴單位所轄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系統係屬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新北市環水許字第04308-04號),經本局106年4月6日及同年5月17日稽查,查獲未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336,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7-05-11
(2017-04-06)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文號:30-106-050025
事由:貴單位所轄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系統係屬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新北市環水許字第04308-04號),進行西池進水渠清砂作業,將進水渠內未經處理之污水約1800噸,藉由緊急排放閘門管線,經海洋放流抽水站排放至海洋,非屬緊急事故,不符合緊急排放要件,且亦未向本局進行報備及通報,未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

實體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裁量濫用或不當/怠為裁量,與裁罰準則第2條之附表三所訂定基本點數計算基礎之意旨相違背, 並未顧及法律適用的一致性,應勘認有裁量濫用的情事。
不須改善 6,00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17-05-11
(2017-04-06)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6-050026
事由:貴單位所轄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系統係屬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新北市環水許字第04308-04號),進行東池進水渠清砂作業,將進水渠內未經處理之污水約1800噸,藉由緊急排放閘門管線,經海洋放流抽水站排放至海洋,非屬緊急事故,不符合緊急排放要件,且亦未向本局進行報備及通報,未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

實體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裁量濫用或不當/怠為裁量,與裁罰準則第2條之附表三所訂定基本點數計算基礎之意旨相違背,並未顧及法律適用的一致性,應勘認有裁量濫用的情事。
不須改善 6,000,0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7-04-18
(2016-06-29)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第3條
文號:30-106-040036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8-16
(2016-06-01)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0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5-08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駁回,駁回
限2016-10-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2-26
(2013-12-24)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3-020002
陳情或撤銷結果:駁回,駁回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7-31
(2013-05-30)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30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09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2-070008
陳情或撤銷結果:駁回,駁回

訴願人撤回
限2013-09-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3-04-02
(2013-02-27)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80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04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2-040001
限2013-04-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3-02-04
(2012-12-12)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30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02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2-02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駁回,駁回
限2013-02-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11-28
(2012-09-17)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1-110005
不須改善 1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11-02
(2012-09-04)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7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11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1-11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駁回,駁回
限2012-11-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7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