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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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0 (2018-03-1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8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7條第2項 文號:34-107-070003 事由:於107年3月1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至貴公司觀音工廠(地址:桃園市觀音區建國三路2號)稽查,現場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貯存及運作場所未依規定標示危害圖示、危害成分、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及危害防護措施等,核以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7條第2項授權訂定「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環己烷」之核可文件(證號:082-03-J0016),運作行為:使用、貯存;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甲基異丁酮」之核可文件(證號:117-03-J0013),運作行為:使用、貯存。緣於107年3月1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至貴公司觀音工廠(地址:桃園市觀音區建國三路2號)稽查,現場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貯存及運作場所未依規定標示危害圖示、危害成分、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及危害防護措施等,核以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7條第2項授權訂定「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18-08-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08-24 (2010-07-0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099-081158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處分對象有誤,依提供之行為人進行裁處〈撤銷文號:09909205141〉。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