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2 (2021-03-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8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70006 事由:本局派員於110年3月12日至貴公司第四貨櫃中心116及117號碼頭稽查時,經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48.3mg/L(標準限值為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 |
否 |
限2021-08-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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