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4 (2016-12-20) |
臺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1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第1款,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6-010002 事由:國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北投區三合段5-0、6-0等2筆地號新建工程(104建字第0025號), 經現場勘查該工地沉砂池容量未達作業場所範圍總面積乘以0.025公尺以上。 |
否 |
限2017-01-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1,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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