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0 (2014-09-26)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 文號:30-108-020014 事由:貴公司與騰堅有限公司所屬「育哲林口新建工程」(建照編號:103林建字第474號)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建築工程,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惟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經本局核准,即逕行施工。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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