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08 (2020-04-1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變更經本局核准。限改日期:109年06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文號:30-109-050008 事由:經查貴公司新營廠108年7~9月定檢申報天數92天,申報排入廢水量為982 m3,但當時許可核准量為10CMD(10CMDX92=920 m3),已逾許可核准排入量。 |
否 |
限2020-06-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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