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7 (2020-04-17)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文號:30-109-120023 事由:貴公司所屬「汐止區水源段1206地號等12筆新建工程」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建築工程(空氣污染管制編號:F109FB1007-1),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惟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經本局核准,即逕予施工。 |
否 |
不須改善 |
14,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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