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0 (2024-01-2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6月0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3-040017 事由:本局於113年1月22日執行申報勾稽查核,發現貴公司串X物語臺X三X店於112年1月至112年11月未申報製程之原料、產品及廢棄物相關資料,顯未於規定時間執行網路申報。 |
否 |
限2024-06-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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