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1 (2024-10-18) |
臺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3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14-020001 事由:進行水產養殖放流水水質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來源為排泄物、飼料殘餌、細微藻類等)之檢測值為60.2mg/L,參照水產養殖業放流水標準(30mg/L),屬超過標準,並據以判定該懸浮固體污染物排入水污染管制區內水體,造成水體受到污染。 |
否 |
限2025-03-20前改善 待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