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70536694
管制編號: A39A2177
事業名稱: 北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臺北市萬華區成都路一○六號九樓之二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非有害廢棄物清除業
排放申報類型: 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04-28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18-12-06
(2018-08-07)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
文號:40-107-120048
事由: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車號:3*7-*Q載運一般事業廢棄物未妥善分類載運進廠:瓶罐97支、雨傘1把)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2-06
(2018-08-07)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7-120049
事由: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車號:4*3-*S載運一般事業廢棄物未妥善分類載運進廠:瓶罐33支)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1-22
(2019-01-15)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8-010062
事由: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車號:7*6-*F,車輛載運應回收保特瓶、鐵鋁罐、玻璃瓶50支以上,小輪子1個)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2-21
(2019-01-21)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
文號:40-108-020046
事由: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 (車號:796-BF車輛載運應回收保特瓶、鐵鋁罐、玻璃瓶30支以上,電風扇1支及3C產品1批,屬不可[適]燃廢棄物)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2-26
(2019-02-17)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
文號:40-108-020059
事由: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 (車號8*2-*P經本廠落地檢查發現應回收物共計128支[11kg],屬不可[適]燃廢棄物)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3-28
(2019-02-20)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
文號:40-108-030103
事由: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 (車號:4*-*S載運進廠,散裝資源回收物瓶罐40支;屬不可[適]燃廢棄物)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4-08
(2019-03-01)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8-040031
事由: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車號:7*6-*F.車輛載運應回收保特瓶、鐵鋁罐、玻璃瓶50支以上)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5-22
(2019-04-17)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
文號:40-108-050044
事由: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 (車號:3*-*Q車輛載運應回收保特瓶、鐵鋁罐、玻璃瓶46支以上,屬不可[適]燃廢棄物)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5-22
(2019-04-30)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
文號:40-108-050047
事由: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未符合規定(車號:7*6-*F.車輛載運應回收保特瓶、鐵鋁罐、玻璃瓶50支以上)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12-12
(2022-11-25)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0-111-120022
事由: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未依本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或許可事項辦理 (車號:K*-*8載運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廠,經散裝破袋檢查出金屬複合板五塊,每塊12公斤,共計60公斤不可燃物) (污染程度A=1,污染特性B=1,危害程度C=1)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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