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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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2020-11-1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10年3月10日前提出操作許可證異動或變更申請。限改日期:110年03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10-010050 事由:貴公司(工廠)其他合成樹脂或塑膠製造程序(M01)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205-03號),核對現場查獲缺失如下:(一)污染源液體、液體混合設備(E006~E008、E010~E013)後端無廢氣管道連接至防制設備吸附設備(A001),與許可核定廢氣流向不符。 (二)吸附設備(A001)現場儀表壓降為2cmH2O,不符合許可核定範圍5~20cmH2O。(三) 吸附設備(A001)參數日紀錄之壓降數值超出許可核定範圍。 (四) 製程108年二異氰酸基已烷使用量為33.725噸(許可核定量27.552噸),已超出10%之容許差值。綜上,前揭情事皆與許可證核定內容不一致,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否 |
限2021-03-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