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帕里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97301707
管制編號: A39B7798
事業名稱: 拿帕里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二段一四五號一一樓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排放申報類型: 廢棄物
廢棄物解除列管日期: 2011-09-15
資料日期: 2024-04-28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1-07-19
(2021-06-08)
新竹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0-070079
事由:本局於110年6月8日至新竹市北大路316號前取締污染,現場發現水溝有油污淤塞影響環境衛生,並限期改善於110年6月15日止。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8-31
(2016-08-02)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元整,禁止換發行車執照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1項
文號:21-105-081306
不須改善 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1-19
(2015-10-13)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5-010052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1-19
(2015-10-27)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5-010053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1-19
(2015-10-30)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5-010054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1-15
(2015-10-27)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5-010061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12-07
(2015-10-26)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4-120009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11-20
(2015-10-20)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元整,禁止換發行車執照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1項
文號:21-104-110157
不須改善 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4-13
(2015-02-25)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2-104-040002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10-31
(2012-10-16)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元整,禁止換發行車執照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1項
文號:21-101-101823
不須改善 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10-16
(2012-09-18)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元整,禁止換發行車執照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1項
文號:21-101-100859
不須改善 2,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2-08-28
(2012-08-07)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元整,禁止換發行車執照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1項
文號:21-101-080569
不須改善 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8-10
(2012-07-17)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元整,禁止換發行車執照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1項
文號:21-101-080352
不須改善 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8-10
(2012-07-17)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元整,禁止換發行車執照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1項
文號:21-101-080353
不須改善 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6-18
(2012-05-25)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元整,禁止換發行車執照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1項
文號:21-101-060407
不須改善 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06-18
(2012-05-25)
臺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元整,禁止換發行車執照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1項
文號:21-101-060408
不須改善 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0-10-15
(2010-10-01)
彰化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改善內容為以網路傳輸方式補申報上述日期區間產出廢塑膠混合物(D-0299)每月產出及店內貯存情形及液化天然氣每月原物料之使用量,並應於期限屆滿日前檢具已完成改善之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依法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099年12月01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099-100009
限2010-12-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