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17-11-08 (2017-09-27)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第5項,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第2條 文號:34-106-110001 事由:查貴公司於104年7月6日向大勤化成股份有限公司購入36公斤稀釋劑(VC-911),因內含列管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甲基異丁酮(列管編號:117-01;濃度: 40%W/W),惟貴公司未申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即逕行運作。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3-31 (2017-03-09)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4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2項 文號:34-106-030003 事由:依據第二代毒性化學物質資訊管理系統勾稽查核,發現貴公司於105年6月至9月15%乙二醇乙醚運作量逹大量運作基準50公斤,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3月9日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未領有毒性化學物質登記文件,即逕行運作。 |
否 |
限2017-04-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