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08-10-24 (2008-09-30) |
臺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097-10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駁回,一、該管委會確有放流水不符合標準之情事,本局依法告發洵屬有據。二、本案前於97年10月31日該管委會提出異議,本局以訴願方式辦理(97.11.19北市環稽字第09736698000號),惟訴願會表示當事人希望向本局陳述意見,因此重新改以陳情方式受理。 |
是 移轉管轄 |
不須改善 |
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8-26 (2008-07-29) |
臺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097年09月25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097-080001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08-09-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