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07 (2023-10-2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 文號:30-112-120012 事由:貴公司瀚宇彩晶南科TFT-LCD三廠屬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應設置專責單位之事業,惟貴公司瀚宇彩晶南科TFT-LCD三廠廢(污)水處理專責代理○○於112年09月16日離職,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備查。 |
否 |
不須改善 |
10,5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