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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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2 (2024-05-29)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5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9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3-080003 事由:貴公司經營大江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農科分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設置有廢污水處理設備流程>作業廢水>抽水站一>廢水貯存槽>快混槽>pH調整槽>快沉槽>廢水調整槽>中和槽>厭氧槽>多孔式生物反應槽>薄膜生物處理系統>放流水槽>納管排放口,經查貴公司申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5月29日派員稽查,發現廢污水處理設備旁設置有破碎機,其所產生之廢污水至廢水收集井(T01-17),未有變更登記事項,其廢水處理設施單元操作流程與所申請排放許可證內容不符,有未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情形,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4-09-20前改善 待改善 |
105,000 尚未繳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