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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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7 (2018-02-1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自文到日起該製程停工並限於107年9月5日前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以符合法令規定。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60001 事由:於本縣埤頭鄉新生路226、226-1、226-2號設廠,從事高爾夫球生產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會同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於107年2月12日派員執行督察結果,貴公司製程使用各項有機溶劑於106年度已逾41公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八批應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之事業,惟未領有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文件即逕行操作。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