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2 (2020-07-09) |
臺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09-080025 陳情或撤銷結果:駁回,駁回 事由:未依規定之自行、共同、委託或其他許可方式清理有害事業廢棄物 (貴公司109年4月30日委託永成環科股份有限公司處理[廢液閃火點小於60度C,代碼C-0301;惟該公司非合格之公民營處理機構,且貴公司亦非該公司試運轉計畫核准收受之事業) (污染程度A=1,污染特性B=1,危害程度C=1)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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